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8-22

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承诺共同遵守,特制定本公约,由山东上市公司协会监督实施。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政策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三)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做到:

(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规范要求,及时修订章程;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不发生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二)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组织股东会、董事会;公司董事长、经理按照授权履行职责;

(三)为公司董事尤其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确立董事会秘书的高管人员地位和待遇,并为其全面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不断改善公司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关系。

     第四条  会员从事经营业务应做到:

(一)要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经营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守法经营,不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三)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经营水平。

第五条  在资本运作中应做到:

(一)充分保障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信守对社会公众的承诺,接受舆论监督;

(二)不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违法证券交易活动,不参与炒作或配合炒作本公司股票;

(三)在并购重组中严格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四)甄选熟悉金融秩序知识、熟悉资本市场运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及中介机构开展资本运作业务及相关活动。

第六条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保证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条  规范公司与大股东和关联方关系:

(一)公司应与大股东和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和机构设置上分开,保持公司运作的独立性;

(二)公司应规范与大股东和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条  会员应配合为其提供审计、法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真实状况,承诺不采用非法手段取得中介机构的信任。

第九条  接受和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自觉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告诫;二、通报批评;三、限期改正;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公司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