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01
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山东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特别会员。
正式会员是指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山东辖区上市公司;预备会员是指已向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特别会员是指山东辖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协会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会员类别的增减。
第五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会员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为会员代表,董事会秘书为执行代表。会员代表代表会员单位行使会员的权利。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代表可以授权其执行代表代表会员单位参与协会的各项具体活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会籍
第六条 根据协会章程,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申请入会的会员提出申请,填报《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入会备案表》;
(二)协会秘书处核实备案表;
(三)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五)会员名称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自愿退会的会员,须递交退会申请,由协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不再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
(二)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境外交易场所依法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
(三)因注册地址变更迁出山东辖区;
(四)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五)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七)不履行会员义务;
(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对退会和被终止会员资格者,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九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发生合并的,由吸收合并后存续的机构或新设合并的机构承继原会员在协会的权责;会员发生分立的,由协会确认一方承继原机构在协会的权责,其他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协会与各会员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各会员单位须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应根据《山东上市公司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缴纳年会费,缴纳年会费确有困难的,由会员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豁免。新入会的会员自本年度起缴纳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情况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办公地址和通讯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联络员;
(三)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其他需要函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纠纷调解机制,对会员之间和会员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奖罚
第十五条 协会对自律表现良好和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表彰和奖励;
(五)作为协会组织的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六)建议监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协会章程、本办法及会员自律公约,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进行谈话提醒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