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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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49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1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3、本次董事会于2021年4月27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出席现场会议8人,周永刚董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

5、会议由王力民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总经理2020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2、《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3、《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4、《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5、《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6、《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7、《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82.21万元,因以前年度亏损尚未弥补完毕,故公司本年度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此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9、《关于确认及预计与滨印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董事陈宝军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8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9、《关于确认及预计公司在关联银行存贷款之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董事刘水超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8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10、《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11、《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12、《关于聘任2021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1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章程》修订内容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任何交易,交易金额拟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时,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时,应首先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可的,可召开董事会予以审议,董事会决议同意实施交易的,再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决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均为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十九)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拟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本条删除,自第十五条开始条目依次向前调整一条,如:原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四条,调整后总计八十九条。
除外),交易金额(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对外投资、委托理财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事项; 4、 资产抵押或质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5%,且不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事项;公司用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提供担保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资产抵押、质押的权限按照本章程对外担保的权限执行。 董事会应当就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4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不含投票代理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1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章程》修订内容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直属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制订董事、监事报酬及奖励方案,决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直属部门负责人的报酬及奖惩事项; (十三)拟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下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十九)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二十)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二十一)除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2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 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拟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或一年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 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对外投资、委托理财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事项; 4、 资产抵押或质押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值5%,且不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事项;公司用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提供担保时,股东大会、董事会资产抵押、质押的权限按照本章程对外担保的权限执行。 董事会应当就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删除,自第六条开始条目依次向前调整一条,如:原第六条调整为第五条,调整后总计五十七条。
3 第九条 董事的产生和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出现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和/或自行提出辞职的情形,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自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的产生和任期: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自其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应分别与董事签订工作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工作合同应对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应分别与董事签订工作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工作合同应对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章程》修订内容对《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 第十条 公司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拟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交易金额(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 (二)对外投资、委托理财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事项。 董事会应当就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对于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董事会应当就上述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对于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17、《关于公司与交运集团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19、《关于公司与愉悦家纺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19、《关于公司与滨印集团及其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董事陈宝军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20、《关于公司与滨州财金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董事陈宝军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2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股东及公司董事会推荐提名,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王力民先生、苏德民先生、闫英山先生、韩晓女士、刘水超先生、赵玉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毛志平先生、钟志刚先生、张聪聪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22、《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1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附件: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 王力民 ,男,生于1963年9月,大学学历,研究员。历任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班长、技术员、车间技术副主任、车间主任、副总工程师;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 苏德民 ,男,生于 1987年8月 ,硕士研究生学历,民盟盟员。历任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融资主管、鲁信创投集团投资经理、鲁信创投集团高级投资经理、山东鲁信工业转型基金风控总监、莱芜市财金投资集团总经理助理;现任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滨州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滨州渤海科创私募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3、 韩晓 ,女,生于 1987 年11月,大学学历,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历任滨州市企业登记代理咨询服务中心出纳、滨州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纳、会计、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部副部长,现任滨州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4、闫英山 ,男,生于1972年1月,本科学历,染整工程师。历任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印车间制网组长、印制技术员、主管;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花布车间印制主管,花布车间主任、生产运营总监。现任华纺股份董事、总经理。

5、 刘水超 ,男,生于1978年5月,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国际财务管理师(IFM),国际会计师(AIA)。历任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银行出纳、帐务稽核;山东滨州印染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会计;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副科长、副主任、主任。现任华纺股份董事、总会计师。

6、赵玉忠 ,男,生于1969年12月,法律硕士,经济师,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历任山东活塞厂业务员、报关员;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员;山东滨州天鸿热电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法律顾问;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法务主管。现任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法律顾问。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 毛志平 ,男,生于1969年6月,九三学社,研究生学历,纺织材料博士,教授,历任中国纺织大学(现东华大学)讲师、美国佐治亚大学访问学者、东华大学系主任、副院长、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染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现任国家先进印染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浙江乐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钟志刚, 男,生于1967年11月,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历任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3、 张聪聪 ,女,生于1989年1月,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历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审计员、项目经理;现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二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