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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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8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9:15至2020年10月12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沿江东路533号龙泉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付波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共241,068,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216%。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8名,代表公司股份240,492,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7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4名,代表公司股份57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0名,代表公司股份16,545,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0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作为激励对象的部分公司股东回避表决;因与部分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股东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5,973,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24%;反对57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3,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5424%;反对57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4576%;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作为激励对象的部分公司股东回避表决;因与部分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股东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5,973,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24%;反对57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3,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5424%;反对57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4576%;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作为激励对象的部分公司股东回避表决;因与部分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股东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15,973,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24%;反对57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73,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5424%;反对57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4576%;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卢冠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