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07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ST地矿 公告编号:2020-085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4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4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1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宝才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30人,代表股份178,827,4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00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3人,代表股份95,460,6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8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7人,代表股份83,366,7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316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38,014,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403%。

2.会议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2,371,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41%;反对40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1%;弃权69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915,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88%;反对4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5%;弃权69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88%。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 <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78,423,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1%;反对40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611,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4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 <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77,823,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5%;反对40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9%;弃权60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010,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84%;反对40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5%;弃权60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董健、张文婷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