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8

证券代码:300479 证券简称:神思电子 公告编号:2020-055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6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西路6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继春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20年6月9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512,1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70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15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97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4,357,4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40%。

参加本次会议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6名,代表5,269,8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30%。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2020年6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509,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67,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509,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267,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益文、刘佳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