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23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9-06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公司多个账户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62号公告、2018-066号公告、2018-070号公告、2018-091号公告。
作为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8月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全部予以正式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100号公告。2019年1月30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认为上述判决结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6号公告)。2019年6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新22民终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44号公告。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合计16份,具体如下:
| 序号 | 案号 | 判决结果 | 案件被申请执行金额 |
|---|---|---|---|
| 1 | (2018)新2201民初 | 撤销(2018)新2201执771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 9.71万元及利息 |
| 2348号 |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14元予以退还。 | ||
| 2 | (2018)新2201民初2350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845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841元予以退还。 | 588,147.5元及利息 |
| 3 | (2018)新2201民初2353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846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365元予以退还。 | 121,481.53元及利息 |
| 4 | (2018)新2201民初2355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519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5238元予以退还。 | 5,525,150元及利息 |
| 5 | (2018)新2201民初2357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1008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5462元予以退还。 | 3,015,400元及利息 |
| 6 | (2018)新2201民初2359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981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2871元予以退还。 | 2,367,769.96元及利息 |
| 7 | (2018)新2201民初2360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847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68元予以退还。 | 101,800元及利息 |
| 8 | (2018)新2201民初2361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1016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781元予以退还。 | 163,106.6元及利息 |
| 9 | (2018)新2201民初2363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358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320元予以退还。 | 222,608元及利息 |
| 10 | (2018)新2201民初2365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848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573元予以退还。 | 142,250元及利息 |
| 11 | (2018)新2201民初2366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1015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31元予以退还。 | 504,400元及利息 |
| 12 | (2018)新2201民初 | 撤销(2018)新2201执518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 4,163,536.64元及利息 |
| 2427号 |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0054元予以退还。 | ||
| 13 | (2018)新2201民初2429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915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984元予以退还。 | 1,463,108.47元及利息 |
| 14 | (2018)新2201民初3000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1370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66元予以退还。 | 45,258元及利息 |
| 15 | (2018)新2201民初3003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1383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070元予以退还。 | 191,973.79元及利息 |
| 16 | (2018)新2201民初3007号 | 撤销(2018)新2201执1369号执行裁定书,不得追加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544元予以退还。 | 2,036,057.05元及利息 |
鉴于以上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尚不能预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