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发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3-1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作为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发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制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惠发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8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规定,尽责完成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民生证券对惠发股份2018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 等。 | 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 |
| 19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2018年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为他人(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惠发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惠发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证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证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