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8-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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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八月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际旭创、公司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山东中际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 中际旭创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授予价格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解除限售日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山东中际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均由中际旭创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报告仅供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中际旭创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不构成对中际旭创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中际旭创发布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与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权益有关事项的董事会;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或文件、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等,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中际旭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2017年8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战淑萍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7年9月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17年9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9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55名激励对象授予1,486.25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授予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2018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年8月10日,向216名激励对象授予165.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中际旭创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8月10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授予股票数量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象的来源为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股票数量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65.2万股。

(三)授予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姓 名 职 位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授予总量的比例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前总股本比例
王军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20 12.11% 0.042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共计215人) 145.20 87.89% 0.3064%
合计 165.20 100% 0.3486%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31.60元。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取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审议预留授予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7.63元/股的50%,即23.82元/股;

(2)审议预留授予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63.20元/股的50%,即31.60元/股。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以及公司《第一期(2017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中际旭创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需要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④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际旭创及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际旭创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及其确定过程、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际旭创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