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1-04

                              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华明装备 公告编号:〔2018〕001号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1月3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如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3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日15:00至2018年1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店二楼会议室(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肖毅先生

(7)会议通知: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号)。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187,324,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08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5人,代表公司股份84,505,8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695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71,829,94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3.704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829,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829,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829,9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279,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祯、刘瑞广

3、结论性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