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24

                     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17-38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22 日——2017 年 11 月 23 日 。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3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22 日下午15:00——2017 年 11 月 23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党家庄镇南首公司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有德先生。

  6、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决议公告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671080800 股。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持有股份4290338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9318%,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457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5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347506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783%。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7 人,代表公司股份 4637845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9.1101%。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回避表决。

  1、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963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963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广新、张彦博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