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17

                      股票代码:300105 股票简称:龙源技术 编号:临 2017-071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6日下午15:00。

5、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2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超雄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31,139,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3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1,13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3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588,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5,588,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拟投资设立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8,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获得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石嘴山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8,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获得通过。

3、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1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88,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赞成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张京娜、陈婉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