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鸣纸业:关于优先股股东参与2016年度剩余利润分配的实施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8-16

股票简称: 晨鸣纸业 晨鸣 B           股票代码:000488 200488          公告编号:2017-096

 优先股简称:晨鸣优 01                  优先股代码:140003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优先股股东参与2016年度剩余利润分配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优先股股东参与2016年度剩余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优先股股东参与2016年度剩余利润分配的方案

按照《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发行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 50%的分配,其计算基数为(发行月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12)×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50%。(分配基数为 9/12×19.11×50%=7.17 亿元)

以优先股模拟折算普通股股数 387,263,339 股(每 5.81 元摸拟折合 1 股)为基数【注¹】,晨鸣优 01 模拟折算普通股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8 元(含税)【注²】,晨鸣优 01 派发浮动现金红利 119,277,108.41 元,即晨鸣优 01 股东每股(每股面值 100 元)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30 元(含税)【注³】。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的约定;①本次可参与2016年度剩余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东仅为2016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晨鸣优01的股东;②模拟转股价格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5.81元/股)。故:

¹:优先股模拟折算普通股股数=晨鸣优01股数×每股面值÷模拟转股价=22,500,000股×100元/股÷5.81元/股=387,263,339股。

²:晨鸣优01模拟折算普通股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2016年度利润分配基数÷(普通股股数+优先股模拟折算普通股股数)×10=716,567,558.34元÷(1,936,405,467股+387,263,339股) ×10=3.08元(含税)。

³:晨鸣优01参与2016年度剩余利润分配的现金红利为387,263,339股×3.08元/10股=119,277,108.41元,即晨鸣优01股东每股(每股面值100元)派发现金红利金额=119,277,108.41元÷22,500,000股=5.30元/股(含税)。

二、分红派息日

股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23 日

派息日:2017 年 8 月 24 日

除息日:2017 年 8 月 24 日

三、发放对象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可参与 2016 年度剩余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东仅为 2016 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晨鸣优 01 的股东。

发放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晨鸣优 01 股东。

四、派发方式

全体晨鸣优 01 股东参与 2016 年度剩余利润分配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五、扣税情况:

晨鸣优 01 股东每股(每股面值 100 元)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30 元(含税)。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晨鸣优 01 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每股面值 100 元)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 5.30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公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优先股持有者取得的现金股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股东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六、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联系人:袁西坤、赵晓潼

    咨询电话:0536-2158008

    咨询地址: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