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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万华:公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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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3-07-08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有关通知,认定公司为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获得该认定后三年内(含2008年),其所得税享受10%的优惠,即按15%比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