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公布重大诉讼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08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原告)《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2年12月11日原告与公司(被告一)签订金额为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一年),由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该笔借款逾期后,截至2007年9月,公司共欠本金1800万元,利息3838716元。2007年9月21日,原告与公司就上述借款签订了金额为1800万元的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利率为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10%),同日,原告与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称:新恒基)订立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分别于2008年3月31日和6月20日还本金50万元和100万元。截至起诉时,原告称公司尚欠本金16491170元,利息6791768.84元。

    济南中院就上述事项裁定如下:冻结公司及新恒基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