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公布重大诉讼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08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于2009年4月3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原告)《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3年8月14日原告与公司签订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两份,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8月14日和2006年8月14日,该两笔借款由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称:新恒基房产)担保。截至2007年9月,公司共欠本金1800万元,利息4022928.70元。2007年9月21日,原告与公司就上述借款签订了金额为1800万元的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同日,原告与新恒基房产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2008年3月31日和6月20日分别归还本金120万元、30万元和70万元。截至起诉时,原告称公司尚欠本金15784151元,利息589422.84元。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20396502.54元(其中本金15784151元,利息截止到2009年2月21日共计4612351.54元),及至实际支付日产生的利息;新恒基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