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公布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08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分别收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原告)与公司(被告)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下称:新恒基房产)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公司和新恒基房产同意于2009年6月30日前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6491170元。
2、自2008年9月21日起算截止到偿还日的利息,由公司和新恒基房产于2009年6月30日前还清。
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84107.50元,由公司和新恒基房产全部承担。
4、若被告按照以上三条支付了所有款项,原被告之间将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原告放弃对2007年9月20日之前的借款所积欠的全部利息(预计为600万元左右)的追索。若被告没有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将有权对本案所有借款本金利息行使追索权。
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原告)与公司(被告)和新恒基房产(被告)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公司和新恒基房产同意用原告申请法院冻结的存款偿还借款本金15784151元及利息,不足部分由两被告于2009年5月30日之前全部偿还。
2、2007年9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800万元借款项下的未还利息由两被告履行完第1条还款义务后的当日还清。
3、案件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71891.50元,由公司和新恒基房产全部承担。
4、若被告按照以上三条支付了所有款项,原被告之间将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原告放弃对2007年9月20日之前的借款所积欠的全部利息(预计为400万元左右)的追索。若被告没有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将有权对本案所有借款本金利息行使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