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A:关于“解百纳”商标事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08

    近日,张 裕A收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转交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和《行政上诉状》,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如下:

     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第一项是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第二项是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做出裁定。

     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和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已于2010年1月中旬,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作为被告,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属不正注册,同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16号《行政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并改判为: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60日内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请求重新做出裁定。

     日前,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经综合研判,公司认为上述诉讼、以及其裁定或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解百纳”产品销售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