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鹏股份: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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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丽鹏股份被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09年至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可由原来的25%减按15%征收。
2010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烟台市牟平区地方税务局姜格庄征收分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情况的批复,自2009年起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公司2009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金额为1,499,762.76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