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钢股份: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08

    一、通过分配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1 年4 月8 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 年4月9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0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1 年5 月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922,273,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60 元(含税),扣税后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
    4、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红利0.054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实际每股发放红利0.06 元。
    5、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54 元向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
    (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6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 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1 年5 月23 日
    2、除 息 日:2011 年5 月24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 年5 月27 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