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08

    根据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将有关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由2011年3月18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3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截至2010年末,以总股本1,423,072,4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10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1年5月20日
    除息日:2011年5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5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平度黄金有限公司、山东金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 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9元进行派发;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A 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 元。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