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专利诉讼的进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08
2011年6月1日,原告赵东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诉讼,称瑞丰高材生产、销售的“鲁山牌”外包装标有“ACR 树脂,PVC 加工助剂LP-802”产品,侵犯了原告专利号为200510079818.8 和200510105276.7的两项专利,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公司停止生产、使用、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由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所产生的费用;2011年6月14日,原告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中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由50万元变更为548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并于6月17日送达公司处。
2012年6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两件专利作出第18869号和第188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两件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如未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第18869号和第188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将生效。
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若第18869号和第188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则公司生产、销售的“鲁山牌”外包装标有“ACR树脂,PVC加工助剂LP-802”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的情形,公司对该产品具有完全的生产经营权。
仅供参考,请查阅当日公告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