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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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山东地矿 公告编号:2018-038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7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6日15:00至2018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7-1号济南高新万达J3写字楼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18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7人,代表股份163,034,6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9093%。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3人,代表股份95,409,2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7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67,625,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35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13,591,911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6602%。
2.会议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李培进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2,28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79,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李天章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2,28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79,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张立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2,28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79,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选举张宪依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2,222,28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79,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22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034,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91,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对子公司融资进行担保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63,034,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591,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波涛、董健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