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诚信守法底线 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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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诚信守法底线  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尹奉廷同志在山东辖区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专题会议上的讲话

2008年6月25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在中国证监会统一安排下,由各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组织召开的一次专题会议。今天参加会议的有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会议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求大家恪守诚信守法这条底线,坚决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严重违法行为。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前期辖区清欠工作取得的成绩

资金占用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务必在2006年年底前偿还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为此,2006年证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欠活动。到当年年底,全国上市公司清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380家上市公司完成清欠任务,清欠总额达336亿元;另有19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了以资抵债、以股抵债议案,涉及金额54亿元,以上共涉及公司399家,涉及占用总额390亿元,存在资金占用的公司数量较2005年底下降九成三,占用资金余额较2005年底下降八成四,基本完成了国务院2006年底清欠完毕的任务。对于年底未能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17家上市公司,证监会均已立案稽查,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至公安机关。

我局对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危害和带来的巨大风险认识比较早,自2003年起就开始动手解决这一顽疾,到2005年底,已累计清理大股东占用资金近30亿元,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数额较2003年初下降60%以上。对于2006年初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16家上市公司,我局迎难而上,采取宣传法律法规,营造清欠舆论氛围;清欠与重组结合,清欠与股改结合;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形成清欠工作合力;稽查提前介入,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施加问责压力等多种方式,取得显著效果。经过奋力攻关,当年年底时,辖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已经全部解决。辖区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规范与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007年,通过日常监管发现个别公司存在违规资金占用的苗头性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采取了约见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谈话等方式,对公司给予严厉批评,并及时予以制止。鉴于相关行为情节较轻,未对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我局对公司和责任人给予了从轻处理。此后,当发现九发股份关联方涉嫌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问题重要证据后,我局及时在2007年5月实施立案稽查。近期,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责任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久将做出行政处罚。由于九发股份问题主要责任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此案现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此过程中,我局持续给公司及主要责任人施加了解决问题的压力,并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努力解决公司存在的以资金占用为主的各类风险。目前公司资金占用数额已有所下降。下一步,我局还将继续督促有关方面加快问题解决进度,力争尽快化解风险。

2008年以来,我局加大了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监管力度。面上,多次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培训会议、下发文件等,宣传学习《刑法》修正案(六)等有关法规规定,提出杜绝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严格要求,加大对高管人员警示及培训力度;对重点公司,进一步提高了现场检查的频率和力度,发现违规苗头,立即做出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严格落实了责任追究制度,前期现场检查发现德棉股份涉嫌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后,要求公司立即采取措施立即收回,并迅速立案。下一步,证监会将通过法定程序追究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制意识淡漠,存在侥幸心理。

2003年9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即要求上市公司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经营性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向上市公司借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负有责任的人员最高可判刑7年。最近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明确,给上市公司造成150万元以上损失的,应予以追诉。为防范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问题的“死灰复燃”,近日,证监会又专门下发了《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少数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对此认识并不到位。有的认为资金占用仅是不规范行为,并不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虽然认识到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持无所谓的态度,以为能够侥幸逃脱惩罚。这些认识都是极其有害的。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底线,监管部门对于清理这一“顽疾”必定常抓不懈,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九发股份、德棉股份两家公司高管就是不学法、不守法、顶风作案的典型。各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高管人员一定要深刻认识资金占用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从思想源头上筑起防止资金占用的防线。如果胆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严惩。

(二)部分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意识不强。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股东直接或间接推选出来的,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来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利,必须时时、处处以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己任,履行勤勉尽责的法律义务。《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具备独立法人人格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实现其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重要保障。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是对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犯,是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巨大障碍。有的董、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方面,未尽到应有的勤勉义务,也未尽到忠实责任:有的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不管不问,听之任之,有的甚至成为资金占用行为的主使或帮凶。而一旦受到责任追究,便相互推卸责任,根本不去考虑自己不尽责给公司、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对此,我们要求,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维护本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的责任,勤勉尽责,忠实于全体股东,忠实为公司服务;存在问题的公司要及时改正错误,并切实建立起杜绝发生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三)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分开不彻底还比较普遍。

出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问题有一定的历史根源,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分开不彻底是其中的重要原因。首先,在思想认识上,部分董、监事及高管人员认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本来就是一家人,大股东将优质资产剥离后给了上市公司,大股东有了困难,上市公司当然要帮,大股东没钱花,上市公司当然要给。其次,在表现形式上,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分开不彻底现象较为明显,成为资金占用行为产生的土壤,如: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共用一个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统一调配,结算人员合署办公,财务一支笔,整个集团和上市公司的财务由同一人控制;大股东出资的土地、房产,或者向大股东购买的土地、房产等长期不过户,甚至有的已经因为大股东贷款等诉讼纠纷被法院查封;个别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少数公司与大股东的关键管理部门,一个机构,合署办公,人员不分,机构不分。彻底杜绝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必须做到大股东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资金占用的方式多样,隐蔽性增强。

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个别上市公司对违规资金占用行为采取了更为隐蔽的方式。如:通过表面上无任何关联关系但实质上为大股东所控制的第三方实施侵占,使得容易引人关注的关联交易变成貌似正常的业务往来;部分公司大股东向银行贷款用以归还所欠上市公司款项,上市公司将该笔还款再存入银行后的存单为大股东的贷款进行质押;个别公司通过中间环节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间接向大股东提供资金;采用期中产生发生额,期末无余额或者化整为零的方式企图回避监管;采取将应收票据背书给大股东或将应付票据开给大股东,大股东以贴现后套取现金的方式占用;付给大股东款项后不入账,待大股东归还资金时对冲入账;通过账外贷款给大股东提供资金,贷款和占用均不入账;采取销售回款不入账,直接存入大股东账户上,等等。上述资金占用方式,已经超越了上市公司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大股东或关联方的传统方式,隐蔽性更强。毫无疑问,这些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现,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必将更严厉。

(五)审计机构在对大股东资金占用审计时有不尽责表现。

在2007年年报审核和现场检查中,我局发现部分审计机构在审计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中存在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如,部分审计机构及执业人员对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往来、长期挂账的往来账项等事项或可能存在舞弊的行为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对上市公司出现的资金占用问题的审计结论模棱两可;在出具资金占用专项说明时,仅说明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账项金额和公司账簿相符,而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特别是期间资金占用问题不明确表态;少数审计人员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判断不准确,将没有实质性交易背景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认定为经营性往来,或未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更有甚者帮助上市公司造假遮掩,逃避监管。

目前,在对待资金占用问题上,部分公司尚存在一些错误认识,亟需澄清。

第一种错误认识,期间占用不算是占用。个别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往来的情况,原因和方式不一,有的是因为集团贷款到期后先还后借,上市公司暂时给集团提供资金“倒贷”形成;有的是因为利用票据融资形成;有的是暂时为集团支付工资等各种费用形成。必须明确,这种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的行为同样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严肃处理。对于清欠完成后又发生“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的公司,我局将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对于情节严重、屡次发生的公司将果断立案稽查,并按规定及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种错误认识,经营性占用不算违规。经营性占用是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在发生商品购销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时形成的。客观来说,价格公允的关联交易对于节省成本,提高双方的效益是有利的。但辖区个别公司的经营性占用数额呈上升趋势,有的余额达数亿元,对上市公司的资金调度和生产经营都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这是相当危险的。从《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可看出,只要是违背诚信原则给上市公司造成了损失就要受到法律追究,法律上并没有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的划分。总之,发生关联交易除程序合法、价格公允外,一定要及时结算,不要形成不正常的经营性占用问题。

第三种错误认识,占用资产不算占用。检查中发现,少数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车辆、办公场地、生活后勤附属设施的情况,还有的公司投资近亿元的经营性资产被大股东无偿使用。这些资产都是上市公司投资形成的,是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一部分,被他人无偿占用是对公司利益的严重侵害,也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存在这些行为的公司,必须立即收回被占用的资产;或者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履行一定审批程序后,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曾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全体高管要做到勿闯“三个禁区”:一是坚决勿闯虚假信息披露的禁区。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二是坚决勿闯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的禁区。要深刻认识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危害性,绝不能触犯这一禁区。三是坚决勿闯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禁区。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止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的再次发生。上述“三个禁区”所提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始终是监管部门高度关注、重点监控的行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就要严肃追究,对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对辖区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做如下部署:

(一)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资金占用问题。

继续把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贯彻落实对资金占用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的要求,完善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坚决杜绝辖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问题的“死灰复燃”。

第一,在日常监管中高度关注过去曾经发生过占用的公司、大股东自身有经营性资产的公司和大股东包袱较重的公司,重点关注公司与大股东的往来情况。加大定期报告审核的力度,重点关注公司的资金流出情况,严格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防止通过不公平的交易向大股东输送利益,发现疑点后及时采取必要的后续措施。

第二,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和频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出现“期间占用、期末返还”的现象,以及通过其他更为隐蔽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三,充分发挥“三点一线”的综合监管体系作用。及时与证监会沟通情况,请示处置办法;密切与交易所的联系,及时通报我局的监管措施等有关信息,建议交易所视情况对公司和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发现重大违规风险建议其对公司股票停牌。同时,将相关清欠工作信息通报综合监管体系各单位并记入诚信档案,通过各方的监管协作形成强大的监管威慑力。

(二)采取严厉措施,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一,冻结大股东股权。存在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责令上市公司就未能制止资金被侵占或者没有及时追讨被占用资金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同时督促公司董事会申请冻结大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只要大股东无法以现金清偿,则应通过司法拍卖等形式将自身所持股权变现偿还。

第二,限制再融资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对于大股东未能及时清偿或者新发生非经营性占用的,向证监会提出停止受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券期货业务行政许可申请,停止受理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行政许可申请的建议;已经受理的建议停止审批,已经审批的建议停止实施。

第三,通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理。按照证监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37号)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对于大股东未能及时清偿或者新发生非经营性占用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将其信用不良记录通报各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各商业银行,以限制其信贷行为。

第四,认定不适当人选。对于纵容、帮助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将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并将情况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未能制止资金被侵占或者没有及时追讨被占用资金的,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对于动议占用资金的控股股东的责任人,以稽查提前介入形式展开调查,查清事实,落实责任。

第五,立案稽查。对于发生大额资金占用的公司,立即立案稽查。对于清欠完成后又发生“期间占用、期末返还”现象的公司,采取严厉监管措施,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屡次发生的公司,立即立案稽查。

第七,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侵害公司利益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发生。

第一,促进各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各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专项制度,从制度上防止资金占用问题的发生。“专项制度”要载明资金流出的决策机制、内部流程、制止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等相关制度;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载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我局将把“专项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未建立“专项制度”或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公司,将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形成定期报送制度。今后,各上市公司要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前10个工作日内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报送我局。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要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以提高汇总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上市公司要与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特别是在公司的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大股东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大股东的指令调动资金。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实施定向增发、收购大股东经营性资产等形式实现整体上市,减少关联交易,消除资金占用行为发生的根源和土壤,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审计机构的协助监管效能。

第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特别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虚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负有审计责任的人员,我局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责成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重新评估其专业意见、向证监会提出不适宜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建议、立案稽查等监管措施,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提请在日常监管和资格年检时予以关注。

第二,强化诚信记录制度,实行分类监管。结合年报审核、巡检和专项核查、日常监管等情况,综合判断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对未能勤勉尽责、执业质量较差的审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除按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将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实行差别化监管措施。另外,在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对有关审计与评估机构的检查情况及采取的监管措施。

(五)开展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专项活动。

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在辖区上市公司中开展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专项活动,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学习教育阶段,时间从今天这次会议开始,本周内结束。按证监会要求,本周要“开好一个会,学好三个文件”。“一个会”就是指这次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专题会议。“三个文件”就是一会儿两位处长讲解的内容。希望大家高度重视,真正掌握有关规定和要求,弄清大股东占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真正落实到行动中去,防止出现因无知而违法的现象,更不允许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各公司要专门组织全体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学习,并把会议精神传达至所有相关人员。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从下周一开始,到7月中旬结束。此阶段,各公司首先要自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情况,特别要着力查找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其次,要彻底自查大股东及关联方有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彻底地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各公司要在7月20日前形成自查自纠报告,连同相关制度一同报送我局。

第三阶段为检查阶段,检查阶段可与自查自纠阶段同时进行。我局将派出检查组,11月底前对重点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一律严肃处理。

同志们,山东辖区上市公司在股改、清欠、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都取得较好的成绩。但成绩只能证明过去,而不能代表将来,更不能掩盖存在的问题。“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各公司要切实认识到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充分认识到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彻底解决该问题的信心和决心,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以身试法。希望辖区上市公司都能经得起检验,希望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能够居安思危,规范运作,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升。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