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08

山东局要求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为加强对内幕信息生成、传递、披露等环节的跟踪监督与管理,实现监管关口前移,有效防范内幕交易,近日,山东证监局下发监管通函,对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提出要求。

监管通函要求,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要对记录、报备、使用内幕信息等做出明确规定:一是各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公开前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的相关内容。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应当在该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向我局报备内幕信息相关情况。二是各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关联方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向统计部门等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监管通函明确,对于不按要求建立报备制度,不及时报备知情人员名单的,我局将采取监管谈话、内部批评、记入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持续监管意见等措施。如涉嫌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予以立案稽查。同时,要求各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下一步,我局将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且股价异常波动,立即启动监管协作机制。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严惩不怠。来源:山东证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