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08

《山东证监局监管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为强化内部监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日前,山东证监局制定了《监管执法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执法监督的主体职责、监督依据、监督重点、实施程序、沟通反馈和责任追究等。《办法》的印发实施是我局落实会系统“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的积极探索,也是继全局开展科学监管大讨论更新监管理念、加强工作制度建设之后,完善科学监管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规范全局监管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一、明确监督范围,理顺工作职责

为便于制度理解执行,《办法》首先明确了监管执法监督的含义。监管执法监督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监管执法行为合法性、程序规范性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案件调查、信访处理以及采取监管措施等行为的监督。开展监督工作,组织是保障,《办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监督工作由法制工作处室负责,相关处室予以支持配合,以避免责任不清和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同时,《办法》规定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以切实提高监管效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明确监督依据,细化审查内容

《办法》在明确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监督工作依据的基础上,将监督内容具体划分为对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工作、现场检查工作、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立案稽查建议、案件调查和信访事项办理等八类监管行为,这八类行为基本涵盖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主要内容。为保证监督效果,《办法》明确规定了每一类监管行为的监督重点,增强可执行性。

三、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

《办法》规定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案件复核监督三种监督形式。日常监督是指法制工作处室遵循合法、严谨、高效的原则,对相关文件及法律事项的签报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在遇有重大法律风险或者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时,提交局法律专业小组审查。专项监督是法制工作处室对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等某一单项监管执法工作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对正在开展的现场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进行的同步跟踪监督;非现场监督是通过抽查的方式对监管执法行为形成的监管档案进行案卷评查。案件复核监督是由局案件复核委员会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结论和建议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这三种监督方式各有侧重,在实施监督工作中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四、建立反馈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建立监管执法监督沟通反馈机制,要求法制工作处室在形成监督报告前,须与相关处室及人员沟通监督发现的问题,充分听取意见,保证监督结果公平、公正。《办法》规定,对于监管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法制工作处室提出责令改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建议;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而确保依法行政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办法》是我局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创新性举措。下一步,我局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全局监管工作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监管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来源:山东证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