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证监局积极落实《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08
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山东证监局通过向辖区上市公司下发监管通函、通报典型案例警示等方式积极组织落实,对辖区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管通函》(以下简称《通函》)要求辖区上市公司认真学习《规定》,充分认识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的责任;要求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并购重组交易对方、行政管理部门等凡是能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都应当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市公司应负责做好档案汇总工作,确保登记制度有效执行。《通函》重申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要求各上市公司务必依法运作,严格杜绝内幕交易。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该案中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被法院判刑,同时获刑的还有李启红的亲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管等,违法行为及涉案人员都具有典型意义。为加大宣传警示力度,我局结合该案宣判编发了一起信息快递下发辖区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切勿触碰内幕交易“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