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要求 规范程序 统一标准 提高辅导监管效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08
山东证监局发布实施《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及《山东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验收工作规程》
2011年,山东证监局按照进一步明确辅导工作要求、统一辅导监管工作标准的思路,不断加强拟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建设,全面修订了《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了《山东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验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一、明确辅导工作要求,提高监管透明度
《指引》明确了辅导备案、辅导工作、辅导验收、持续监管4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及工作要求。《指引》规定,辅导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向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辅导机构应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辅导对象的保荐工作,辅导小组成员应不少于4人;辅导工作计划应明确相关工作时间安排,辅导授课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集中授课次数不少于6次;辅导期限原则上不少于90日,辅导期间每60日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辅导公告方式将在报纸披露改为在我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30日;辅导机构应确保保荐代表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2名保荐代表人在项目现场的工作时间应合计不少于20日;辅导机构和辅导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我局说明变更原因;辅导机构申请辅导验收时应向我局提交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尽职调查工作核对表、辅导对象对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保荐协议等资料,我局将于收到辅导验收申请材料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辅导验收的现场检查工作。《指引》对监管措施也进行了明确,如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的,我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我局将立案稽查。
二、明确辅导验收工作流程,统一辅导监管工作标准
《规程》对辅导验收的内容和方式、辅导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辅导验收反馈和报告等进行了明确,要求监管人员辅导验收过程中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辅导效果、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情况、拟上市公司前期不规范问题的解决情况、拟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等。《规程》要求,实施辅导验收,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应当事先制定辅导验收计划,明确辅导验收重点;辅导验收采取查阅拟上市公司相关资料及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召开会议、查看现场、组织考试、谈话等方式,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辅导计划的落实情况、拟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等对保荐机构的辅导工作及辅导效果进行评价;辅导验收结束后,检查组应形成书面检查意见,同《辅导验收工作底稿》一并提交处务会讨论。《规程》明确,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程序不完备、拟上市公司存在尚未解决的不规范问题情况,我局将向保荐机构下发书面反馈意见,要求其对有关事项限期整改。
《指引》和《规程》进一步明确了辅导工作要求,规范了辅导验收工作程序,完善了我局拟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有助于引导保荐机构提高辅导质量,推动辖区拟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来源:山东证监局

